上海市医药网 上海医药招商网 上海医药人才网 上海医药商业服务网 上海医药论坛 上海药店网站联盟
首页 新闻 健康 医疗 医药 搜索 互动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医院新闻 >> 正文 新闻搜索:    
聘用无证医生致病人死亡
  • 来源:
  • 日期:2008-4-10
  • 责任编辑:系统管理员
    医院聘用无执业证的医生看病,结果造成病人死亡。近日,这家医院被松江区法院一审判令赔偿14万余元。

  去年5月,朱女士到附近医院诊治。接诊人柳某还没取得医师执业证,即为朱女士开出针灸处方,并对其进行治疗。第三天下午,朱女士又到该院针灸治疗。在回家途中,她感觉心口疼痛,当日又在家人陪同下再次到这家医院就诊。实习医生柴某为其进行心电图检查,发现朱女士有心梗迹象,当即告诉朱女士家人应去区中心医院治疗,并开了保心丸。朱女士在家人陪同下,乘坐自驾车到区中心医院。途中,朱女士突然昏迷。经区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朱女士于当晚死亡,临床诊断为“心肌梗死”。

  朱女士家人认为,医院聘用无执业资格和无执业证的人员为患者治病,违反法律规定,医院未采取抢救治疗措施,不安排救护车和医护人员护送,是导致朱女士死亡的重要原因。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朱女士家人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2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聘用无医师执业证书的医生给病人治疗,违反医疗相关规定,存有一定过错;院方发现患者病情严重,明知医院无救治能力时,未开具转院证,亦未安排救护车送患者转院,这一过错行为使患者未能得到更为及时的救治,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考虑到疾病本身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医疗过程本身的不确定因素,法院酌情判定医院承担60%责任。

  • 暂无评论
 
  • 请您留言
  • 匿名发表   留言者:
关于公司 | 网站简介 | 技术支持 |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版权所有:上海市医药网  All Rights Reserver by WWW.SHYYW.COM
本站法律顾问:上海长城律师事务所 江惠强律师
  沪ICP备05055115  (沪)-经营性-200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