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女士在一家纺织厂工作了几年,日前她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由于工厂规模不大,单位一直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也一直未缴,但工资一直照发。随着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今年1月份,单位与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对于欠缴几年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却只字未提。她向单位有关人员提过几次,对方却说,那段时间双方未签劳动合同,不用补缴。孙女士来电问:单位的说法正确吗?
专家陆敬波律师回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新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面对如此高额违法成本,企业才不得不与孙女士从今年1月1日起签订合同。
同时专家强调,这家企业虽然签订了合同,却不愿补缴之前的社会保险费,这种做法显然不合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尽管之前双方未签合同,但孙女士和企业之间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孙女士可以以“事实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社会保险费欠缴”为由,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